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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
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有奖征文启事      商法研究所与东吴大学、万国法律事务所成功举办“2010海峡两岸财经法学术研讨会”.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文库》之《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已经刊出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第二卷)正式出版发行     
 

    基金又现“老鼠仓”,责任应由谁来担?“老鼠仓”已经不是个新鲜事物,而且用天人共愤来形容它都一点不过分,因为无论从监管部门、投资者还是从基金业内来看,对其态度都是鲜明的,那就是严惩不贷!证监会曾用没收违法所得加罚款并终身禁止入市来严惩涉案人员,但“老鼠仓”并未因此销声匿迹,2009年深圳证监局开展突击检查,又现“老鼠仓”。如何认识“老鼠仓”及其责任特别是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事关重大。
(1) “老鼠仓”纯系个人行为,应完全由涉案人员承担,基金管理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 涉案人员从事“老鼠仓”行为是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进行的,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来承担责任,基金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涉案人员追偿。
(3) 应由涉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在涉案人员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而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4) 基金管理公司与涉案人员对投资者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5) 其他。

       


调查结果统计:

8.77%
22.81%
49.12%
17.54%
1.75%
(1)(2)(3)(4)(5)

共有57人参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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