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商法前沿论坛  |  法治广角  |  法治动态  |  商法研究所  |  商法大讲堂  |  案例争鸣  |  案例集锦  |  征稿启示
公司法治  |  证券法治    |  银行保险  |  法律实务  |  考试大观园  |  研究生园地  |  法律法规  |  法治书苑  |  网站编辑部
 今天是
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有奖征文启事      商法研究所与东吴大学、万国法律事务所成功举办“2010海峡两岸财经法学术研讨会”.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文库》之《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已经刊出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第二卷)正式出版发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证券法治>>理论研究
外资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三种途径的法律分析
桑士东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传时间:2010-3-4
浏览次数:373
字体大小:
    在当前A股市场的监管制度下,外资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合法途径有三种,即QFII、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和FDI入股非上市公司的上市。
 
  一、QFII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的外国投资者制度,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的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介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为了对外资的进入进行必要的引导和限制,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会设立QFII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它限制的内容主要有:资格条件、投资登记、投资额度、投资方向、投资范围、资金的汇入和汇出限制等等。中国台湾、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设立和实施QFII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许多的成果。
 
  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所替代),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A股市场。截至2009年3月底,中国证监会共核准79家机构为境外合格投资者。
 
  二、战略投资上市公司
 
  允许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有利于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委(局)共同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允许外国投资者自2006年1月30日起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三、FDI入股的非上市公司上市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通过FDI(外商直接投资)设立或入股增内非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企业”),并在目标企业上市后进入A股市场是外资进入A股市场另一种途径。在中国目前的监管制度下,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PE多采取此种方式。
 
  此种方式下,外国投资者首先要通过FDI方式投资中国境内目标企业。然后,在目标企业上市时,外国投资者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份转变为上市流通股A股。目标企业上市有两种方式,即IPO和并购。在采取IPO方式上市时,目标企业变更为上市的股份公司,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仍为目标企业的股份。而在采取并购方式上市时,目标企业成为既有的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被既有的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外国投资者所持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份转变为既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此种方式下,须遵守外商投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并购方式取得A股股份的,还要遵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上市后,外国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一般在一年以上。
 
  四、三种方式的比较


 
QFII
战略投资上市公司
FDI入股后上市
法律根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
主体
经批准的机构投资者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其境外全资子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审批部门
证监会
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门
证监会
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门
外汇管理部门
证监会
取得方式
直接投资A股市场
直接投资A股市场
先投资非上市公司,待非上市公司上市后,取得A股
开设账户
1.实名账户;
2.名义持有人账户;
3.其他账户,如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
实名账户
实名账户
产业限制
外商投资产业限制
外商投资产业限制
外商投资产业限制
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低于10%
投资范围
(一)A股股票;
(二)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权证;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A股股票
A股股票
限售期
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其余资金的锁定期为1年
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或遵守其他更长的限制期限限制
委托券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只能委托一个券商
只能委托一个券商
信息披露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按一般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按一般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股东权利
行使
作为名义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进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不可部分或分拆行使投票权
不可部分或分拆行使投票权

    (责任编辑:吴臻)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闭窗口】
 
桑士东  外资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三种途径的法律分析
桑士东  创业板不禁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桑士东, 闵香  试分析估值调整的非阳光化问题及其解决

创网辞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春风,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沃土上,《资本市场法治网》今天正式开通了!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喜事。.. .[全文]
主编刘俊海教授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文]
网站公告
 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有奖征文启事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文库》之《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已经刊出
 [1月20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之二会议通知
学术动态
 刘俊海教授出席弗莱堡大学国际研讨会
 刘俊海教授为中国证监会党校作“证券法与资本市场监管”专题讲座
 自主创新如何角逐政府采购
 “举报现象”:公众积极参与“审核” 新股上市战战兢兢
 刘俊海教授为中国证监会党校作“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治理”专题讲座
 刘俊海教授在河北大学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沿问题讲座
热点文章
 刘媛金融领域的原则性监管方式
 黄光裕二审维持原判 其妻杜鹃改判缓刑当庭释放
 银行资产质量首度亮黄灯 关注类贷款大异动
 席月民信托法学三十年的重要理论成果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
·征稿启事   ·目录
法治书苑
书名: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第二卷)
作者:刘俊海 主编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无功受禄:审视美国高管薪酬制度
 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
在线调查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某上市公司章程规定,500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担保,应经股东大会批准。若该上市公司一笔6000万元的对外担保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则该上市公司所签署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本网站由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创办
建议使用IE4.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08104484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capitallaw@yeah.net),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资本市场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