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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在五谷道场案中的成功运用
张仲侠
上传时间:2009-12-26
浏览次数: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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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是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首例破产重整案件。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房山区法院突破了以往审理破产案件时“一破了之”的旧观念,以对破产企业负责、对广大债权人负责、对重整投资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高效、快迅地启动各项工作,不到一年时间就使濒危企业摆困境,获得新生,重新进入市场。

把握案情关键发挥好管理人作用

    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的关键点是,相关债权的确认及有争议债权的处理。债权申报、审核、确认是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普遍适用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工作。  

    新破产法规定对在破产过程中,对债权人对所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另行诉讼解决。这一规定较之以前法院直接裁定的规定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诉权,而且提高了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在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中,有许多债权存在争议,包括债权性质和数额两方面的争议,特别是对很多债务人关联方的债权存在疑问,而广大债权人对五谷道场关联方申报的债权意见非常大。为了确保重整的顺利进行,考虑到很多债权特别是债务人关联方的债权存在疑问,而其权利又可以通过另行诉讼得到保护,管理人在确认这些债权时都非常谨慎和严格。对五谷道场破产重整高效开展、重整计划顺利通过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已有部分债权人对未予确认的债权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本案中管理人团队作了大量的工作。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项制度的设立目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以此促进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取代了之前的清算组,该制度对促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房山法院之所以能够在审理五谷道场重整一案中,仅用106天的时间就通过了重整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管理人团队的专业素养、多方协调能力和勤勉尽责。该院确定的五谷道场管理人由北京市房山区工业局、北京市广渠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

    在房山法院确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团队立即严格按照我该院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债权登记、债权审核、资产清查、债权人会议的召集、重整方的选择、重整方案的提出等各项工作,平衡各方利益,严格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并随时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其工作赢得了各方肯定和广大债权人的信任,促成了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在本案重整过程,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其专业特点,确保了重整案的顺利进展。

   充分运用新破产法解决实际问题

    新破产法对破产重整案件的表决程序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新破产法考虑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在债权人中对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了分组,同时对涉及出资人利益的规定须设立出资人组。在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不存在拖欠税款问题,房山法院依法将债权人分为职工债权组、对五谷道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债权组(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进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考虑到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在进行表决时,依法设立了出资人组。为了使表决结果更具公信力,该院在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特邀请公证机关就此次会议的召开进行了全程表决。对于第一次表决中未通过的优先债权组,该院并未作出强裁,而是于会后,主动向该组征求意见,为其释明重整的现实意义,使得其在第二次表决时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第二次表决过程,同样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在案件审理中房山法院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但该院依据相关法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比如: 破产程序与其他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与其他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面临着两个困境问题:1、解除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的裁定书应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作出还是由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作出。2、保全裁定期限届满时,如何解除保全措施的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在保全裁定期限已经届满时,出于自身责任的考虑,坚持认为保全措施依然有效。

    对于上述问题,房山法院认为,解除保全裁定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作出将更有利于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在保全裁定期限届满时,应直接认定保全裁定已经失去效力,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再如: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5条和87条第2款第4项,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作出了规定。依据该规定,重整程序可以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条件下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有关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首要问题是调整所采用的方式问题,即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还是增资扩股或者债转股的方式。除此之外,与出资人权益相关法律问题还包括1、在破产企业净资产为负时,可否由法院直接以裁定方式认定出资人的股权已无价值。2、在出资人股权无价值的情况下,对股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对于上述问题,尤其是股权变更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房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事,采用了股权转让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进行了调整,并在重整计划表决时,专设了出资人组进行表决,经表决,出资人同意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重组投资人。破产案件中的股东权益问题,房山法院认为破产企业是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资不抵债的企业,其所有者权益已经为负数,此时,可以由审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股东权益无价值,并以此认定地股东权益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失效。

    另外还有破产重整案结案的时间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明确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依据该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后,即可以进行案件报结。此时报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法院的结案率,但也会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1、案件报结之后,基于破产案件而指定的管理人身份是否依然有效的问题。2、法院应以何种身份、如何对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3、日后出现涉及协助执行、转入清算等问题时如何应进行处理。

    房山法院在审理五谷道场一案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时并未立即进行案件报结,这一做法使得该院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对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遇到的法律问题及难题及时向上级法院进行了请示汇报,促成了本案的高效审结。因此,该院建议对于适用重整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应急于报结,而应在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之后再进行报结,以使法院能更好地对重整计划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更好地协调处理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化解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

  转变执法理念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利益

    由于本案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利益,案件能否顺利进展,直接影响到各方利益的实现,决定着重整成本的大小。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成功审结此案,实现各方共赢。房山法院立案后快速启动各项工作,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进了本案审理的顺利进行。该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盲从,不听信,对“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的依法进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正是因为有了房山法院的严格要求和快速高效,为五谷道场全面恢复生产提供法律支持,促成五谷道场重整获得最终的成功。

    案件的审理过程,是房山法院审判理念的突破、转变过程,审理过程中法院突破了原来审理破产案件时所持的“就案办案、一破了之”的旧观念,秉持“一切为了职工利益”、“一切为了企业发展” 的为民理念,将“人民法院为人民”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地维护了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践行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重点就是要服务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实现了多方共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房山法院将继续探索将“法院为大局服务”落到实处的新方法,不断提升爱民、亲民、恤民之情,不断提高审判业务水平,从大局出发,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责任编辑 王有成)

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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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侠  新《企业破产法》在五谷道场案中的成功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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