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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反垄断法宣判案带来的思考
韩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博士生
上传时间:2009-11-28
浏览次数: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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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介绍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反垄断法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这一案件的宣判,是20088月我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法院做出的首例相关判决。

  该案源于原告运营的读吧网的网络作品《星辰变后传》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起点中文网的网络作品《星辰变》存有版权争议,原告认为被告以胁迫手段要求《星辰变后传》的两位作者停止为读吧网继续创作,并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致歉声明,还限制其他网站转载该作品,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行为。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依据被告盛大公司官方网站的宣传内容、起点中文网及其他网站有关"盛大文学"旗下三家网站的宣传内容的公证文书,主张两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上占80%以上的份额,并依据反垄断法第19条推定两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最终认为难以认定两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认定理由之一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仅为各网站的宣传内容,这些内容未经核实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将宣传的市场份额等同于实际所占的市场份额,依据不足。同时法院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两被告采取了胁迫手段,且《星辰变后传》两位作者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即便两被告确有要求两作者停止创作或要求其他网站停止转载,其行为也在情理之中,因此从行为正当性上判断,法院认定被告未构成滥用行为。

 

  二、几点思考

 

  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生效后首例法院宣判案,这一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跳开案件具体争议内容,该案的发生和发展本身就折射了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执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值得思考。

  (一)规则明晰很紧迫

  该案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被告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为举证不充分。不考虑被告是否真正具备支配地位并存在滥用行为,我们单就案件的诉讼而言,市场信息的严重偏在加之相关证据规则的模糊,实质上原告的举证也近乎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反垄断法内容大多为原则性规定,这使得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很大程度上将倚重相关配套规则,实际上这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目前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已经出台部分配套规则,更多规则也处于征求意见或草拟阶段。与本案相关的就有工商总局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也在积极草拟。

  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及法院系统普遍缺乏反垄断法专业知识的训练以及经验积累,这种情况下,通过行政性配套规则及司法解释来细致规范反垄断法实施,为案件处理提供明晰的指引,这对于增进当事人的预期,节约社会成本以及促进反垄断法威信的建立都大为必要与迫切。

  (二)法院作用将突显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制度设计上沿袭欧陆的行政主导模式。然而从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实际情况来看,不仅法院已经受理了许多和该案类似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案件,而且更多的私人反垄断案件正在或即将涌向法院,这突显了司法权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在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启动反垄断法执法在短期内仍遭遇规则不清的现状下,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功用短期内必定有限。由直接相关利害关系人启动的私人诉讼,则突出了现阶段法院系统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特殊作用。当然,大量私人诉讼案件的出现也给法院系统带来了巨大挑战。我们应该认识到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法院审理的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往往涉及消费者基础权益维护,社会影响大,而我国目前急需培育竞争文化,因此法院对于竞争文化培育的作用可能在现阶段较之行政机构更为明显。

  (三)私人诉讼当扶持

  从世界范围内看,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原则明确了反垄断法民事责任,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设置了空间。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非常原则,有关诉讼主体的资格认定、损失额的确定、举证责任、与行政执法体制的衔接等关键问题均待明晰。虽然反垄断法明确了行政主导执法模式,但在目前三分行政执法模式存在先天缺陷的情况下,推动私人诉讼对于弥补行政执法缺陷可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健全制度对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予以扶持。如司法程序方面适度的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构调查处理决定或采集的信息对私人诉讼的辅助支撑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并积极探索反垄断公益诉讼机制的可行性。

  (四)民事格局需审视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依法审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以建立大民事格局为重要内容的机构改革,将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等统一整合为大民事。应该承认,以往独立经济审判庭的设置的确存在和民事审判庭功能重复等诸多缺陷,但伴随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及相关案件的不断涌现,我们将会清晰的认识到反垄断案件审理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性。反垄断案件审理专业性很强,往往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不可避免面临经济分析、市场调查取证、举证责任特殊设计、特定群体性救济方式、诉讼费用减免要求以及与行政执法衔接等问题。而很多国家也为反垄断案件审理设立了专业法院或法庭(如英国的竞争上诉法庭),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目前我国法院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反垄断案件审理的妥当性进行审视。

  (五)行政司法待衔接

  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处于起步摸索阶段,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大量私人诉讼案件的审理,行政司法关系待深入衔接,有必要建构一套反垄断执法行政司法协调机制。比如,考虑行政机构处理相关垄断案件的信息汲取优势以及特殊办案经验,法院受理私人诉讼案件后,可将那些涉及公共利益面广、反垄断违法可能性较大的案件,置入与行政执法机构建立的特定信息交互渠道,行政执法机构获知相关信息后决定是否启动行政调查程序。而利害关系人在提起反垄断私人诉讼时,也应保障其依据反垄断法第38条对涉嫌垄断的行为向主管执法机构举报的权利。在特定案件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平行进行过程中,建立起一套包括信息共享、证据传导、意见交换制度在内的合理协调机制。在我国亟待积累反垄断法执法经验、培育竞争文化的反垄断执法初期,较之特定案件行政司法同时处理可能带来的重复成本问题,积极推动行政与司法良性衔接的结果更可能是会更为高效的处理反垄断案件、节约社会资源并增进消费者福利。

(责任编辑 王有成)

出处: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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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  我国首例反垄断法宣判案带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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